
关于印发《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 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7日
各相关单位: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已经中国通信学会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通信学会
2018年4月17日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通信学会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2018年3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国信息通信领域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信息通信领域科学技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通信学会设立“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通信学会维护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奖项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通信学会秘书处负责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规则制定、评审活动组织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秘书处内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励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国通信学会建立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中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坚持公益为本、诚实守信原则,不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条件
第八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按照科技成果的性质,分为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技进步类进行评审。
第九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奖项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本条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本领域科技界公认。
第十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奖项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本条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技术进步类奖项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本条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效益和应用价值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进步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和专家提名,不接受自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学会;
(二)经中国通信学会认定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通信学会常务理事(二人以上联合提名)。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不接受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保密项目提名。
第十七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和相关工作细则,由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制订,经秘书处批准后实行。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评审,并向中国通信学会秘书处提出获奖者和奖种及等级的建议。获奖项目数量不应超过受理项目总数的50% 。
第十九条
中国通信学会秘书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者和奖种及等级进行审核,核准后公布颁奖决定。特等奖获奖建议,由秘书处审核后,报送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中国通信学会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并通过公报和媒体报道进行宣传。
第二十一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报中国通信学会秘书处批准后撤销奖励,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通信学会秘书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誉、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名义进行产品或服务宣传。
禁止利用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的《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通信学会解释。
说明:
1.《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2.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单位,由“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修改为“中国通信学会秘书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作为秘书处的内设机构,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管理日常工作。
3.关于经费问题,由原有的“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捐赠和赞助”修改为“不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考虑到国家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没有相关规定,不再为获奖者发放奖金,删除相关规定。
4.考虑到《管理办法》是个原则性文件,而当前学科交叉融合、产业变革的发展速度十分迅速,科技成果的内容和形态不断丰富,不宜对“奖励范围”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删去了有关条款。
5.《管理办法》中关于奖种设置和授奖条件的规定,修改为与《条例》中的相关定义和用语一致。
6.《管理办法》中关于科技奖提名、评审和授予的规定,参照《条例》中的相应内容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不接受涉密项目提名的规定。
7.本次修订中,恢复了在上次修订中被删除的“特等奖”等级设置。
8.对于“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重新规定,明确了评委会负责评审、秘书处负责审核、特等奖报常务理事会审批的评奖流程。
9.考虑到授奖数量比例过大,将影响科技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授奖数量比例过小,将会把基层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成果排除在外,不利于激励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参考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对社会力量设奖授奖数量的建议,中国通信学会科技奖的授奖数量比例,由不超过受理项目总数的35%,调整为不超过50%。这一比例高于国家科技奖的授奖比例,但在社会力量设奖中是很低的。
10.增加了《第四章 罚则》,对于处罚获奖者、提名者、评审者、组织者违反学术道德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了处罚办法。
11.对于项目提名条件、评审标准、评审专家条件等内容,原《管理办法》的规定力求细化,但距离工作实践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本次修订对其中非原则性的问题进行了调整,拟在本次对《管理办法》修订完成后,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对相关细节问题进行更加细致、准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