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学术工作>>学术动态

中国通信学会学术道德规范(修订)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1日

2022920日中国通信学会九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崇尚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守科技伦理,严明学术规范,鼓励科技创新,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通信学会全体会员,以及参加中国通信学会各项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弘扬科学精神、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增强科技伦理意识、提升自律能力,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术诚信,警惕和防范科技伦理风险。

第四条 科技工作者应以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繁荣学术思想、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技人才成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使命,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服务人民、构建良好科研生态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己任。

第二章 规范

第五条 科技工作者应当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发现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要主动报告、坚决抵制。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伦理管理,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

第六条 在科技学术活动中,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到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应当正确、规范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时须如实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如实注明转引出处。

第八条 遵循良好科研实践规范,不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编造、伪造、篡改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原始记录或研究成果。保证科研数据的客观真实,维护学术的纯洁性。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第九条 科研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不应在互联网等媒介上进行公开传播。

第十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个人和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十一条 在参与学会的各种推荐、评价和奖励活动中,坚持以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进行学术评价。规范利益冲突管理,坚决摈弃部门和小团体利益,反对压制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反对滥用学术权力徇私舞弊利益寻租,反对学术评价中唯论文数量、唯SCI等不良倾向,反对行政化官本位等非学术因素影响评价,反对拉关系送人情,暗箱操作,亵渎学术尊严。

第十二条 遵循论文撰写和发表规范,不得委托代写代发论文。不以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论文挤占浪费学术资源,抵制学术论文发表中第三方中介机构投机取巧谋取利益的不端行为,不得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论文、对论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或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在参加中国通信学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中,论文一旦被会议组织者录用,论文作者(或其代表)应根据会议要求,到会交流和报告论文,不一稿多投。

第十四条 守住学术道德底线,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论文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上署名。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

对已发布的研究成果中确实存在错误和失误的,责任方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如有违反第二章中所列学术道德规范,中国通信学会将在学会官网和学会有关刊物上公布其行为和行为人,并视情况给予以下惩罚。

(一)如有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者,两年内禁止其入会。如系会员,取消会员资格,两年内禁止其再入会。

(二)如有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学会授予的所有相关奖励和荣誉。

(三)如有违反第十二条、无故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者,中国通信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所属会刊及所属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四年之内均不接受该行为者的论文。

(四)如有违反第十四条的行为者,给予警告。

第十六条 中国通信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中国通信学会会员、相关科技工作者、分支机构和工作机构执行学术道德规范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的个人进行记录,向中国通信学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中国通信学会重视学术道德问题的社会监督工作,欢迎社会各界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实名投诉。提出投诉的单位或个人应以真实身份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学会将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对投诉人身份予以保护。投诉的受理机构为中国通信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2920日中国通信学会九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通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