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学会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提升科技工作者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中国通信学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通信学会全体会员,以及参加中国通信学会各项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 科技工作者应以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繁荣学术思想,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技人才成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使命,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在学术研究工作和交流活动中,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时须如实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如实注明转引出处。第六条 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和个人生活的研究工作中,尤其是在研究成果发表和交流时,必须保护相关人员的个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保障其知情、同意权。
第七条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 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 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八条 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第九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个人和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十条 实事求是、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术批评和质疑的意见进行掩盖,不得对提出批评和质疑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科研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不应在互联网等媒介上进行公开传播。
第十二条 科技工作者应严肃负责地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不得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科技事件,不应对科技事件进行或参与舆论炒作。
第十三条 抵制一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科学和社会道德的研究和交流活动。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直至终止,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依法获取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在对学生和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培养中,应传授学术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在学术带头人和有关科技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中,应将学术道德与作风作为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学术活动公序良俗的行为。第十七条 在科研和学术活动中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图片、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行为。
第十八条 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
第十九条 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奖励申请、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对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专家鉴定或评价意见、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条 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 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发表、出版时一稿多投。
第二十二条 对已获得奖励的科研成果进行重新包装,或对多个以获得奖励的科研成果进行拼凑,申报同类同级科技奖励。
第二十三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对竞争性项目进行设置审查障碍、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四条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参加与本人专业无直接关联的各类项目评审、奖励评定、机构评估、人才评价、论文或专著、研究报告等出版物审稿工作;在与本专业相关的上述工作中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而作出不当评价;与评议对象私自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第二十六条 以学术团体、科研机构、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国通信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中国通信学会会员、相关科技工作者、各分支机构和工作机构执行学术道德规范情况,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进行记录,向中国通信学会理事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公正原则。应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通信学会重视学术道德问题的社会监督工作,欢迎社会各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委托学术工作委员会进行事实调查,提出处理意见。